绵阳市经济合作局

绵阳市经济合作局公开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经济合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绵阳市经济合作局网站(http://jhj.my.gov.cn/)开设绵阳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绵阳市经济合作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 绵阳市经济合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绵阳政务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经济合作局办公室0816-6037929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经济合作局

        办公地址:绵阳市园艺山市政府集中办公区5号楼A区5楼
        办公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6037929
        传真号码:0816-6037928
        通信地址:绵阳市园艺山市政府集中办公区5号楼A区5楼
        邮政编码:621000
        邮箱地址:zsjweb@my.gov.cn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⑶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⑷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⑸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